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交到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3.

行政复议决定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

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例如,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指导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通常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相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明确界定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实际操作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仔细分析争议的性质,确保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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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琢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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