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案例类型多样,极具代表性。在 “陈某与孟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中,陈某观看某知名相声演员演出后,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表观后感,因观点分歧与演员粉丝在网络平台发生争执。该演员的粉丝超话账号(由孟某手机绑定、高某实名注册,二人共同管理)将陈某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即 “挂人”),列出其与粉丝争执的消息链接,还置顶公开投诉模板,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账号。陈某的账号随即收到大量私聊辱骂信息。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账号借维护演员声誉之名,组织粉丝持续对陈某进行网络暴力,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判决孟某、高某删除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一案例明确,网络账号使用者随意 “挂人” 并煽动投诉,极易引发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权,此类行为必须被坚决制止。

AI 技术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在 “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中,殷某某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乙公司对其进行 AI 化处理,制成能以殷某某声音呈现任意文字内容的软件产品并出售,丙公司购买后包装成自有产品供用户使用。殷某某发现短视频平台用户使用基于自己声音的配音,且来源正是丙公司软件产品,而其从未授权任何公司进行此类 AI 化处理。法院判定甲、乙、丙三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殷某某声音权益,构成侵权,乙公司、丙公司需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赔偿 25 万元。此案例充分保护了自然人的声音权益,警示企业在 AI 技术应用中必须严守法律边界,尊重他人权利。

“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同样涉及 AI 技术。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在其开发运营的 “换脸” 软件中上架彭某某肖像,供付费会员使用以牟利。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其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 3000 元损失。这一判决明确了 AI 视觉生成技术与肖像权侵权的界限,为新兴技术应用设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另外,在 “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中,徐某、李某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人脸信息,情节严重,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里,韩某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远程窥探他人家中画面并截图保存,控制摄像头达 193 个,因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两起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严格落实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的声音、肖像等人格权益,还是法人的名誉权,都得到充分司法保障;另一方面,聚焦网络与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引导新兴技术合理、合法应用,在推动技术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与健康的技术发展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撑,也提醒广大民众,在享受网络与技术带来的便利时,务必尊重他人人格权,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与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