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紧密回应了当下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筑牢了法治根基。
《解释(二)》共二十一条,内容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与责任界定产生深远影响。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以往实践中存在着因各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复杂情形,《解释(二)》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即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这一规定既符合诚信原则,又能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非自身过错情况下承担过重责任。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上,《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规则。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双方协商延长合同期累计≥1 年且延长期限届满、约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且续延期限届满、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仍在原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且由原用人单位继续管理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违反诚信的规避行为等。这些规定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甚至以 “社保补贴” 的形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让其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解释(二)》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若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且用人单位补缴后,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这一规定凸显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力维护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权益,从长远看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竞业限制方面,《解释(二)》坚持既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又畅通人才自由流动的理念。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而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在平衡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既防止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泛化和滥用,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理竞争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转包、分包、挂靠单位主体责任以及混同用工等复杂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作出了规定,为解决这些新型劳动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对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解释(二)》的实施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将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应增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则需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义务,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随着《解释(二)》的落地实施,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将更加规范、公正,劳动关系也将在法治轨道上朝着更加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联系QQ:2760375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