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是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将详细解读《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合同形式与内容
根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和工作地点:详细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及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安排及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详细列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提供的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明确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2. 合同签订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其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重要信息,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
1.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和商业秘密,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变更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双方应当就变更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变更生效前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2. 变更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变更理由,劳动者对变更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法定解除包括以下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连续旷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者因故去世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家政策调整等其他法定情形。
2. 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债务。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滞纳金。
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赔偿因劳动保护不足造成的损失。
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赔偿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
2.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擅自离职: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因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该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